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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□楊濤
  近日,最高法、最高檢、公安部聯合發網站優化佈了《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。按照意見,在住宅小區、停車場等地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。意見還認定了醉駕從重處理的八種情形,醉酒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/100毫升以上的將從重處理。(《新京報》12月27日)
  2011年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中增加了一項新罪名——“危險駕駛罪”,正式確立了“醉駕入刑餐飲設備”。兩年多以來,全國查處酒後駕駛共計87.1萬起,同比下降39.3%。對潛在的醉駕者起到了巨大的震懾作用,有力地維護了道路交通安全。
  但由於“危險駕駛罪”是新的罪名,刑法上不過寥寥幾句話而已,司法中並無多少經驗可言,現實中的情形是千差萬別,司法者、執法者間理解又不盡一致, 因此,在司法中仍然存在諸多困惑與爭議。例如對於醉駕者,公安、檢察機關傾向於嚴厲打擊,而法院似乎更願意從輕處罰。同時,醉駕者逃避警方查處醉駕的“招數”層出不窮支票借款。例如在警方查處醉駕時臨時飲酒、拒不下車,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後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檢驗,或者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後又飲酒等等。
  此次三部門的司法解釋出台,可謂是為“醉駕”編製更細的籠子,通過明確列舉一些行為,定分止爭,既防範醉駕者逃避打擊又避免司法者之間扯皮。其一,明確規定“犯罪嫌疑人為逃避法律追究,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的,以其飲酒後的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是否醉酒的依據”,那些耍“臨時飲酒”等“花招”的人,可就沒有那麼容易鑽法律空子了。其二,明確規代償定“機關、企事業單位、廠礦、校園、住宅小區等單位管轄範圍內的路段、停車場,若相關單位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”“在這些地方醉酒駕駛機動車的,構成危險駕駛罪”,這讓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更有保障,也避免了各部門扯皮。其三,明確規定了醉酒駕駛八種從重處罰的情形,例如在高速公路、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;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等。避免了各地法院隨意處罰,特別是隨意從輕處罰。
  當然,三部門的司法解釋不僅給醉駕者編製了籠子,對於執法者、司法者也編製了籠子。比如,“危險駕駛罪”是輕罪,最高就是處刑拘役六個月,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,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,才能予以逮捕。所以,三部門的司法解釋規定,不能隨意對醉駕者採取逮捕的強制措施,“只有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、監視居住規定,辦公室出租情節嚴重的,才可依法予以逮捕。”這些籠子的編製,都是法治進步的體現。(作者是法律界人士)
  楊濤  (原標題:給“醉駕入刑”編製更細的籠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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